半岛官方网站整理电脑配置清单及价格表

  新闻资讯     |      2023-12-09 15:05

  半岛官方网站整理电脑配置清单及价格表第二十条各单位购置国有资产应按年度预算情况进行购置,单位国有资产购置有年度部门预算安排的,具体购置国有资产流程请参考(附件三)。单位国有资产购置无年度部门预算安排需要追加、调拨、调剂预算额度的,具体购置国有资产流程请参考(附件四)。(按《火炬区预算调整调剂审批权限管理制度》文件执行)

  (三)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按照核定内设机构或人员编制配置,以市委编办核定的内设机构、职能、人员编制(在编在岗)为准。

  (四)行政事业单位现有办公设备配置未达应配置标准需新增购置的,按照统筹兼顾、量力而行、逐步改善的原则,视财力状况逐步解决;已达到应配置标准的,按照区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再更新购置。上述购置必须按照区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先做预算购置计划,后确定预算资金,再按标准自行购置”,区财政局对要求配置的资产,以存量为基础核定,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批准新购置。

  (一)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够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著作权、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

  (三)无形资产是指除了货币资金、应收账款、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之外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资产。

  第二十四条因人员进出(新进、离职、退休等),单位或部门负责人要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资产使用人离开前需做好资产移交、调整及资产信息变更等手续,确保信息准确。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按照“保障需要、科学合理、优化结构、勤俭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进行配置。

  第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凡有统一配备标准的,应按照资产配备标准配置,对尚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严控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配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具体参考《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财资〔2016〕27号)和《中山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公用设施配置标准》(中财资〔2020〕22号)等文件及政府采购网市场价格。具体配备标准,详见附件一和附件二。

  (四)置换取得的无形资产,成本按照换出资产的评估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减去收到的补价,加上为换入无形资产支付的其他费用(登记费等)确定。

  第十六条常用公用设施配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购建和装修办公用房、购置公务用车和办公设备(包括办公家具、空调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等行为。

  (五)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配置原则上按照配置标准配置,行政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超标准配置,须经单位内部审定并报主管部门以及分管领导审核后,再报区财政局严格审批。

  第十八条常用公用设施配置标准是区属行政事业单位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和审核资产配置计划和配置预算,实施政府采购和资产处置管理等工作的基本依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更新应纳入年度预算管理,与年度部门预算同步编制,按区财政局规定的预算编制程序报批。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单位资产管理情况,编制资产购置计划,列入本单位年度部门预算,连同相关批复文件和材料,报送区财政局。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记账;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部门)的国有资产,不得随意调动、出借等。确需变动的,由申请单位上报区财政局资产科审核并做好相应资产变动手续。如需调剂,应上报区财政局预算科,由区财政局预算科进行相关单位之间的调剂。资产交接双方需在7个工作日内签字确认,预算单位和相关财务及时做好变更后资产信息调整登记和账务处理。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部门)对购进或调入资产(含捐赠、无偿划拨等),需于7个工作日内办妥验收等手续;对基建类资产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及按要求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财务人员凭相关凭据做好账务处理。

  (二)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置按照《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7〕71号)、《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19〕29号)、《中山市财政局 中山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公车配备相关事项的通知》(中财资〔2018〕10号)、《关于转发中山市财政局 中山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公车配备相关事项的通知》(中开管办〔2018〕85号)和《关于印发〈中山火炬开发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制度〉的通知》(火炬党政办〔2019〕8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现有公务用车超过公务用车定编管理部门核定编制数量的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安排新购车辆;编制内公务用车按照“先审批,后处置,再配置”的原则更新。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区财政局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各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区财政局和行政事业单位应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区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工作委托有关部门完成。有关部门在区财政局委托、指导和监督下,完成规定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并按时报告工作情况。

  第十四条无形资产按取得来源分为自外部取得和内部自行研发取得,前者包括外购取得、委托第三方研发取得、置换取得以及接受捐赠、无偿调入取得。

  (一)外购的无形资产、委托软件公司开发的软件半岛,成本包括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可归属于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二)自行研发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按照研究开发项目进入开发阶段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支出总额入账,其中包括按照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确定成本(注:依法取得前所发生的研究开发支出,应当于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支出,但不计入无形资产的成本。);

  (八)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民币金额半岛,加上国外部分的运费及费用(外币应折合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账;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七)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国家财政性资ຫໍສະໝຸດ Baidu形成的资产半岛、国有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实行预算管理的区属党政机关、各类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社会团体等(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建设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管理要求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36号)、《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中山市财政局《中山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中府〔2012〕122号)、《中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财资〔2018〕13号)、《中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公用设施配置标准的通知》(中财资〔2020〕22号)、《中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管理办法》(中财资〔2019〕9号)的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在年度预算编制时,应合理、准确编制下年度资产配置计划,提出拟预算项目名称、采购名目名称(品目)、数量、预算总金额、预算需求时间、采购方式、功能类科目、部门经济类科目、年度报废数量、采购原因等有关内容。涉及跨年资产采购的项目,则需提供开发区预算单位跨年采购明细表。如无年度资产配置计划,原则上不予采购,如确需采购,则需先行追加预算,补充相关支持性文件,经所属单位分管领导同意,再提交区财政局资产科审批,才能正常购置。未经审批的采购,一律不得报销费用。财务人员对形成国有资产的,一律凭审批完成的“新增国有资产购置计划表”为依据予以账务处理,否则不予报账。

  (一)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购建和装修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674号)、《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19〕29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停止新建楼堂馆所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府办函〔2014〕132号)、《关于转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中开管办〔2018〕8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一)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应该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第八条固定资产分为六类:土地房屋及建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十一条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价值发生变动需修改账面价值的,由各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实际变动情况自行在资产管理系统上修改固定资产卡片信息,上传相关证明文件,并及时对财务有关账目作出相应调整。系统修改及财务调账工作必须在同一会计核算周期内进行,具体账务处理,按《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政府会计制度》规定执行。